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教[2011]16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军分区(警备区),有关高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军区司令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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