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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1-11-16 09:55:06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1]172号)和《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赣财教[2010]215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2011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资金预算    万元(详见附件),请列入2011年“20502普通教育”相关预算科目。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财政应负担经费将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应负担的资金。各级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二、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赣财教[2010]215号)规定,及时将国家助学金下达到所属学校,并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各有关普通高中要按年评审,按学期发放,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等各项工作。
四、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附件:2011年秋季学期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情况表赣财教[2011]118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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