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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自付利息催收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1-11-02 10:07:42
各高等院校,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与各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规定和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简称:省开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简称:省农信社)与各级教育部门从2009年起联合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取得了初步成效,累计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3.98亿元,惠及贫困学生67096人。为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本年度毕业学生自付利息催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借款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各高校、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本高校、本县(市、区)毕业学生名单。
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提前部署,积极联系毕业学生,及时做好自付利息的催收工作,务必确保自付利息按时足额到账。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宣传力度,并协助联系毕业学生及时偿还利息。
三、毕业学生自付利息偿还方式可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1、在省开行贷款的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毕业学生应付利息通过邮储银行于12月20日前转账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西分行
账号:36101560028387400000
(2)毕业学生将应付利息于12月20日前存入助学贷款个人支付宝账户内,支付宝将于12月20日统一划扣。
2、在省农信社贷款的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是直接到农信社所属网点办理;二是授权农信社从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或百福卡)扣收;三是将应付利息汇入农信社设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结算账户。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赣助中心〔2011〕30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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