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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1-12-05 13:56:28
赣教勤字〔2011〕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的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的规范管理,适应我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生产、销售、采购的需要,根据《合同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着字[200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对全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的生产、销售、采购,实行申报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含市场销售网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参加我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生产、销售、采购、招投标等活动的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商户,须事先按本办法确认是否符合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申报条件。
二、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含市场销售网点)申报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有适应生产经营服装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有必要的服装生产设备,具备20台套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服装生产及后序加工设备;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有健全的承接、登记、保管、交付、售后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生产车间、仓库布局合理,整齐卫生,消防设施完善,符合消防、环保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环保要求;
8、市场销售网点认定条件: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和《营业执照》,销售的全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进货渠道属全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资质的企业提供。
三、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市场销售网点)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申请(一个县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家),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A、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申请表(省统一格式)一式3份;
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企业技术标准;
D、近两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E、企业上一年度工商、税务的年检材料及年终财务报表。
以上材料中,B、C、D、E项的原件应与复印件同时报送县(市、区)教育局,经审核后原件退回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初步意见后将剩余材料集中上报所在市教育局,材料不齐的不予上报。
2、各设区市教育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统一上报江西省勤工俭学办公室。
3、对已取得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含市场销售网点)证书(省统一格式)的企业,必须在取得资质证书后的第二、第三年度的规定期限内参加年审。年审时,获准企业须将资质证书及申报材料中的D、E项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县(市、区)教育局,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同时,获准企业应将上一年度中小学生统一着装面料进货单(省统一格式)一并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意见后将企业年审材料集中上报所在市教育局,材料不齐的不予上报。市教育局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上报江西省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年审。
4、江西省勤工俭学办公室在收到各设区市教育局上报的申报或年审材料后将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取得我省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含市场销售网点)或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定期向全省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前公布的获准企业2012年也必须按新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四、经营资质管理与效力
1、获得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有资格参加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生统一着装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2、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有效期限为三年,但在取得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后的第二、第三年度,应于规定期限内通过年审方为有效;
3、江西省勤工俭学办公室依法对获准企业实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准制管理。在认定资格效力期限内,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联合质监部门对获准企业进行质量检查,如有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将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承诺书规定处理;
4、获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获准生产经营资质:
A、所生产的产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
B、未按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有关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收费文件要求执行收费政策的;
C、未按《学生服面料及服装通用技术规范》要求采购面料的;
D、未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缴交商标使用费的;
E、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5、被取消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从取消获准生产经营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获准生产经营资质申报;
6、本办法由江西省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稿源: 省教育厅 文章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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