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厅机关各处室经费管理,从2002年起,机关各处室经费全部纳入厅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使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厅机关处室各项存款及收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划转至厅财务结算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与此同时各处室开设的账户全部撤销。机关各处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厅财务结算中心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二、从2002年起,机关各处室业务费开支由厅计财处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和年初各处室提出的预算统筹安排,厅财务结算中心负责进行管理和核算。业务费开支包括处室 业务包干经费、处室专项业务费和处长基金三部分。 (一)处室业务包干经费开支的范围 处室业务包干经费是指各处室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经常性费用,车要包括以下内容: l、考察、调研差旅费 2、经批准的会议费用 3、文件打印、表格印制等相关业务费 处室业务包干经费年初由各处室编报经费预算,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计财处下达经费指标,在分管厅领导的指导下,由各相关处室自主掌握,统筹安排,在厅财务结算中心限额使用。 处室业务包干经费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后可在下年度继续使用。 各处室不得将业务包干经费用作设备购置费,各处室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由厅办统一采购并发放,处室自行采购厅财务结算中心不予报销。出差确需乘坐飞机须经分管厅领导事前批准,报销时提供厅领导批件;各业务处室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用包括会场租赁费、会标制作费及全日会议的误餐补贴和会议代表住宿费。各业务处室要尽量利用学校及厅现有设施,节约会议经费。除厅领导特批外不得开支劳务费、加班费。 (二)处室专项业务费 处室专项业务费是指由相关处室牵头以教育厅名义组织的大型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专项经费分配、大型会议、评估、专项调研及其他特殊性开支。 这类经费的安排实行零基预算,年初由有关处室提出专项预算,经厅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予以立项,计财处下达专项经费指标。 在专项业务正式实施之前, 由各处室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项目的具体执行预算,经计财处、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实际使用时须履行申报程序,严格按预算执行, 不得超越范围和改变方向。 涉及聘请专家教授参加评估培训等活动,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开支一定劳务费用,经计财处核准后执行。参考标准为:教授200元/天、副教授150元/天、副教授以下100元/天。 处室专项业务费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须提出续项申请,说明原因,经厅领导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处长基金 处长基金是指用于发生在处室内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和对外接待用餐等各种特殊性支出。 处长经费来源由厅计财处统筹调控分配,经费由各处室负责人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小额、合理、合法的业务开支和业务活动。 处室外出公用应尽可能使用厅后勤服务中心车辆,确有特殊原因也可使用出租车并按实报销。各处室由于工作业务交往等原因确需宴 请,接待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餐60元,必要时也可赠送一些无损廉政建设的书籍、小纪念品,但需事前报批。 应在处长基金列支的费用不得随意在处室业务包干经费和处室专项业务费中列支。 处长基金可跨年度使用。 三、 机关处室经费报销程序 (一)处室业务包干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审批制。单项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厅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后,各处室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在2000-10000元之间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单项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由厅长审批。其中单项开支在2000元以上报销程序为:部门提出申请(附交经费项目预算申请表),厅财务结算中心审核,经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厅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执行。 (二)处室专项业务费的使用在完成立项的基础上进行,由厅财务结算中心按项目进度提供暂付款,并按项目总预算实行暂付款总额控制,待项目结束后凭据实报;对大型项目, 亦可按子项目实行分项结算。 (三)处长基金的使用实行部门负责制,报销由处长(主任)审批,厅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在金额范围内执行。 (四)业务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 (五)以上所有经费的报销均需提供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凭证需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和处长签名,必要时还应附有厅领导的寸1匕示。涉及餐费、交通费、劳务费及补贴、礼品费等开支,必须提供费用清单。 四、厅财务结算中心按规定履行审核报销职责。年中、年末厅财务结算中心对处室上述各项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提供财务报告。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