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计字[2005]177号
关于进一步重申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信息技术教育费等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计字[2005] 17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等收费政策进一步重申如下:
一、 收费范围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和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需求,从2005年秋季开学开始,全省由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住宿费、搭膳费;除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城区以外的乡镇及县城所在镇所属农村并由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其他由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下同),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课堂教学操作教材费、音像教材费、借读费、中考招生费以及实验性学校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住宿费。只能向住宿的学生收取,收费标准仍按原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847号)执行。
(二)搭膳费。只能向搭膳的学生(指自带粮食或用学校炊具蒸(热)饭菜的学生)收取,省定最高限额标准为40元/生·学年。各县(市、区)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在省定最高限额标准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全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城区以外的乡镇及县城所在镇所属农村和281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由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搭膳费标准参照执行。
(三)信息技术教育费中新技术教育应用费。对具备了条件并利用新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经各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共同验收后,可收取此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城市初中30元/生·学年、小学20元/生·学年,农村初中20元/生·学年、小学10元/生·学年。没有开展应用新技术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四)与教科书配套的课堂教学操作教材的配备和使用应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强行要求学校、学生配备、使用。学校对自愿配备的学生可收取课堂教学操作教材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小学13元/生·学年,初中15元/生·学年。凡未征订课堂教学操作教材的学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五)音像教材费:具备了与教科书配套使用音像教材的学校,可收取此项费用,具体最高限额收费标准为:小学一年级22元/生·学年,二年级11元/生·学年,三至六年级为33元/生·学年;初中33元/生·学年。没有条件配套使用音像教材的学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六)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和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实验性学校的收费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收费要求
(一)严格执行收费规定。除上述有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或统一代办代收其他任何项目的收费,违者按法律、法规或规定由教育、价格、财政部门依各自的职能查处。
(二)加强收费收入管理。学校收取的住宿费、借读费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将学校收取的住宿费和借读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给学校,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借读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
(三)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规定的形式,将以上收费政策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音像教材费、课堂教学操作教材费应按教材的实际开支情况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四)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等收费是全面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务必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负总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有关收费办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确保我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学校 住宿费等 收费政策 通知
抄报:江西省人民政府
抄送:江西省纠风办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