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普通高校举办“三独立”二级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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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江西省教育厅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 2006-10-13 08:10: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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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教计字〖2001〗214号

  关于制定普通高校举办“三独立”二级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属各高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赣发〖200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优势,发展高等教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校举办“三独立”二级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

  (一)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8000元;

  2、艺术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机械类、电气信息类、土建类、制药类和化工类专业:10000元。

  各高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培养成、教学质量、专业特点、招生及经费来源等情况,在省定限额内自行确定分专业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二)每生每学年住宿费标准

  学校住宿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景德镇高专引资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赣教计字〖2000〗187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0〗188号)规定执行,严禁自定收费标准。少数条件好的学生公寓,实际成本高于现行住宿费标准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实际成本核定。

  二、学生在校期间享受普通高校要校生同样的奖、贷学金生活待遇。

  三、学校收费管理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学校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学校招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收费前到省财政厅办理“银行代收制”有关手续,凡租赁办学的,仅限于开支校舍租金、人员工资等基本教学费用,并分期支付。新校区建成后,学费、住宿费所余资金全部交付项目法人单位。学校收费收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纳入政府调剂范围。

  四、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并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负责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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