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实施办法》立法宗旨是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经济文化交流。语言文字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使用范围,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促进民族间交流、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施办法》主要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立法依据的其他来源还有: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八部法律有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条款;
二是《地名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七部行政法规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专项规定;
三是教育部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民政部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等六部门规章有专门关于语言文字的规定;
四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是江西省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江西之所以要制定、颁行《实施办法》,是由于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方针、政策,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社会各界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方面,已组织完成一类城市省会南昌,二类城市景德镇、鹰潭、萍乡、新余、吉安、九江等城市的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同时完成了南昌、景德镇所辖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方面,深入开展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创建活动,现有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50所,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147所,设区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224所,我省的语言文字工作得到了国家语委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但是,我省语言文字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二是语言文字工作发展不平衡,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别还较大;
三是社会上用语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语言文字工作机制还不健全,管理模式与手段亟待创新;
五是语言文字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完善,语言文字使用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由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因此,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有必要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行《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制定和颁行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依法进一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之发挥好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此,《实施办法》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相关人员语言文字能力的素质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二是为依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语委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及与语言文字工作密切相关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所应当承担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并将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监测、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试等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以法的形式予以了明确。
三是为依法建设和谐的语言生活,形成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体、多语并存、配置合理、良性互动的语言发展态势,正确处理好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普通话与方言的关系,规范汉字与繁体字、异体字的关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外国语言文字的关系,《实施办法》对网站文字、方言、繁体字和异体字、外国语言文字等的使用做出了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从地域上说是本省行政区域之内;从行为上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从范围上说是社会公共交际场合,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社会公共交际时,应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实施办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交际行为,即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字进行调整,具体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网站、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监督时,应当遵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对个人使用的语言文字只作引导。
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我省是以汉民族为主的省份,少数民族自治的地方仅有8个乡镇和82个行政村,民族乡均为畲族乡,使用的文字是汉字,没有民族文字。因此,《实施办法》所要规范的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语言,即用来表达意思的声音工具,我国的通用语言是普通话;第二方面是文字,即用来表达意思的书面工具,我国的通用文字是经国家审定并公布使用的规范汉字。用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予以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政府职责的规定。
《实施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加强领导。语言文字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使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提高民族科学文化素质、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提升地方的综合竞争能力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文字工作是国家意志,是政府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二是要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当前社会上的用词、用语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思想内容有殖民、封建、色情、庸俗、低级趣味等不健康色彩,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用谐音乱改成语对中小学生造成了误导。要解决两大问题,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因为思想内容需要借助语言文字来表达,但其不属于语言文字的形式问题,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因此不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就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就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是要保障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只有政府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建设,保证语言文字工作的人、财、物,才能为理顺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公共场所用语用字面广量大、动态性强,只有充分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语言文字应用实行属地管理,才能确保《实施办法》落到实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在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下开展公共场所的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包括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与商业、旅游、工商、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起相应的议事协调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的宣传教育,监测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对存在问题依法进行整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五)组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六)受理公民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和投诉,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的日常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职责的规定。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政府管理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工作部门,是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和所辖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地区按照规划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和投诉,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本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分为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一般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兼任主任,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委员。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事项。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语委办)。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省、设区市和县(市、区)语委办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其内涵为:语委办纳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处(科、股、室)序列,工作人员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划拨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语委办的人事、档案、财务、信息、信访、提案纳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负责对同级语委办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二)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四)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计量单位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室外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六)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称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培训;
(九)其他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语言文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才能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实施有效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政府作为执法主体,明确了职责。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权限划分原则,《实施办法》确定并细化了本省十一个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密切相关的政府重点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管理范围,规定了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范围和监督职责。旨在建立省、市、县三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政府的各职能部门要有效履行《实施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能,结合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依法加强本管辖范围内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将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工作需求,做到主动作为、职能到位。
一是要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机制,落实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并努力形成覆盖全行业的工作网络;
二是要结合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建立健全起本行业语言文字使用的审核把关、日常监督制度,建立起语言文字工作的议事协调、奖惩激励制度,不断完善本行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体制;
三是要在本行业广泛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有关人员的语言文字能力素质培训,形成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
四是要结合部门的业务实际,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不断加大语言文字应用的执法力度,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其中,作为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中的基础和辐射作用;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要在广播电影电视方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及出版物方面、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公共文化产品及演艺活动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方面、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要在网络及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和审核把关,使其在全社会真正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计量单位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室外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推进对不规范字的整治工作,努力提高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水平;民政行政部门要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称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培训;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这样,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执法体制,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氛围。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的规定。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关键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近些年,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已经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普通话水平达标已成为教师、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上岗条件,我省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已超过90万人次,领导干部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使用普通话也越来越普遍,许多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面向公众都能讲普通话。但是,在公务中、教学中和公共交际场合中不自觉地使用方言的还大有人在;一些地方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还不尽如人意;一些党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的同志还不能自觉地讲普通话,进而影响到这些部门的整体形象。不少店铺招牌尚在使用不规范字,有些广告语言文字篡改成语,滥用网络语言。由此可见在全社会依法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就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媒体担负着宣传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创造、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的重任。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媒体传播的接受者数量日益众多,传播的内容丰富多彩,传播的速度迅速快捷,对社会的影响力巨大,不仅传播信息和文化,而且传播语言和语言规范,在社会语言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对增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作用重大。因此,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承担起宣传教育的任务。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全社会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提升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前提,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现中华文明伟大复兴的重要推动力,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需要全国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关注和支持。”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第3周在全国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简称“推普周”)。今年将是第十四个“推普周”。这期间,除了通过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外,各级政府还要集中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大力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以便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风气。
第七条 鼓励公民和新闻媒体对社会规范用语用字进行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对社会规范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实行社会监督的规定。
语言文字是最重要的社会交际工具,其使用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这决定了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营造出一个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因此,本条在第一款中以鼓励性的规定,赋予公民和新闻媒体对社会规范用语用字进行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活动,以不断加大对社会不规范用语用字现象的监督力度。同时在第二款中允许政府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对社会规范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形成管理合力,帮助政府提高管理效率。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语言;除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以外,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以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的规定。
《实施办法》所称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各级党委系统的机关、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政执法的中介机构或组织,都应该按照本办法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这是由于一是在公务活动中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语,是准确、高效履行公务,保证政令畅通的需要;二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是重要的公共交际活动,具有庄重性、严肃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党政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也体现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意识和法制意识;三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备受公众瞩目,有很强的示范性和比照性,作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应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自觉使用国家法定的通用语言文字。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材、教学辅导用书、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学校日常工作管理,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解读:本条是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担负着培养人才、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职责,在培养公民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意识和能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有赖于人的语言能力和语文素质的提高,这种能力和素质主要是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形成的。所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规定,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和辐射作用。就我省而言,拥有学校25000余所,在校学生995万多人,教育人口达到1052万多人,占全省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学校教育人口均能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等于全省四分之一的人口普及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学生是流动的,尤其是每年高中阶段以上毕业生六十七万余人,他们走向社会,就会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带向社会各行各业,加快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汉字的推行。
三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要阵地,这就需要学校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的基本用语和用字。在所有学科课堂教学上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在课堂教学和对学生的日常教育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包括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法律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班级管理、学生管理上等给以学生潜移默化的教育影响。在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如各类会议和集会、广播宣传、社会实践等,以营造良好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要将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学校日常工作管理,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尤其是教师要切实掌握规范、标准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就是普通话,普通话是指由国家确定的,在全国普及推广的一种标准汉语。它是以北方话为基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典范的现代白化文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语的标准语。国家通用文字是规范汉字,由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公布。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工作的基本用语。
电影、电视剧和话剧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电影、电视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广播影视部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的规定。
广播影视是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首先,它的语言实践对语言规范的形成和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向大众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在向社会传播语言与语言规范。媒体的语言自身就是语言规范的集中体现,因此播音员、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的话语就是汉语语音规范的体现,成为广大社会群众学习普通话的教师和榜样;媒体语言的用词用语、篇章结构,是汉语词汇、语法和用语规范的具体体现,具有巨大的语言影响力,主导着今天的社会语言生活,它的使用状况不仅关系着媒体本身的质量与威望,也关系到社会语言生活的质量与走向。因此,广播影视等媒体要十分重视自己的语言运用,为社会树立语言规范的榜样。
其次,电影电视作为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覆盖面广,影响力强,其用字理应规范使用国家通用文字,为社会做出示范和榜样。影视剧的片名、制作单位名、电视台名、频道名、栏目名等,都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演职员表、人物对白、其他告示性文字等各类字幕都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 在本省注册面向公众开放的中文网站,应当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网站规范用字的规定。
网站是一种通讯工具,就像布告栏一样,人们可以通过网站来发布自己想要公开的资讯,或者利用网站来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人们可以通过网页浏览器来访问网站,获取自己需要的资讯或者享受网络服务。由于语言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词汇的变化尤其活跃,任何一种语言都在不断丰富发展之中,汉语也毫不列外,需要从方言、古语、行业语、社会流行语甚至外国语中吸收新词新语。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其标志就是网络已成为人民日常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现代化信息传播工具,互联网全面普及,网民迅猛增多,网络语言应运而生。在网络语言中,许多是信息技术的术语,如“微机、光盘、内存、源代码、游览器”,又如“版主、主页、链接、上传、下载”等。也有一些语言已约定俗成,如“穷二代、富二代、房奴、孩奴、给力”等,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符合汉语造词规律,在使用中不会造成理解歧义,不会妨害公共交际效率,且丰富了汉语词汇。由于网络语汇中有相当一大部分是网民们在网络交际过程中产生的,它们大多使用于网络聊天室、BBS(公共论坛)等场合。这些网络语汇有的是为了便捷的需要,有的是由于电脑键盘误操作导致语言的“讹变”,有的纯粹是受语言使用中求新、求奇的心理驱使产生的,有的甚至表现出对语言的游戏心态,其产生违反了现行语言规范,背离了造词原则和构词规律。对这部分网络语汇需要辩证看待和把握,一方面不能放任自流,任其泛滥,甚至任其在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登堂入室”,形成新的语言交际障碍;另一方面不可以也不可能绝对禁止使用。作为一种语言“变体”, 网络语言(包括网络语汇和其特有的表达方式、语法规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如网络交际需求),这种语言“变体”,表达了网民强大的创造力,虽然不规范但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因此,对待网络语汇的基本态度应该是“积极引导,适当规范”。具体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对进入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的网络语汇适当控制,所以对面向公众开放的中文网站,要求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二是为网络语汇(包括网络语言)的存在和发展保留一定空间,这个空间主要指网络交际环境,对在网络聊天室、BBS(公共论坛)、公民个体博客等上使用的网络语汇不予干预;三是要加强对网络语汇监测,定期组织专家对新出现的网络语汇进行甄别、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网络语汇的社会使用进行积极引导;四是将具有一定生命力、基本符合汉字造词原则和构词规律的网络语汇及时吸收到现代汉语词汇系统。
第十二条 汉语文出版物以及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汉语文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纳入出版物质量检查考评体系,并对出版物编辑、校对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汉语文出版物以及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出版物是文化思想的载体,也是语言文字的重要应用形式。其发行量大,社会影响面广,因此,汉语文出版物是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点,如果汉语文出版物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则不规范的语言文字会随着出版物的发行而影响社会,污染语言文字环境。所以,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中文信息处理技术是以计算机为工具,处理汉语言文字的技术,与语言文字的联系甚为密切,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有着很严格的要求,所以,中文信息处理技术,也是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普通话、规范字以及汉语拼音的基础上,国家颁布了《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2312-80)标准文本,使计算机能够在各种场合处理汉字信息,各种中文处理软件和设备逐步配套,形成了不少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但是,目前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和产品中语言文字的应用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状况。诸如计算机汉字字库中的用字不规范,越来越多的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等问题,不仅成了印刷物用字不规范的来源,影响中小学识字教育,也极大地阻碍了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所以本法规定,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使用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使用的规定。
中文标点符号是书面语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性质和作用,使用标准的标点符号对汉语的书写规范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使用标点符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中文标点中的句号是小圆圈而不是小圆点。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能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能出现在一行之首。
二是出现“谁”、“怎么”、“哪儿”等疑问代词的句子有的不是疑问句,如“谁知道竟下起了大雨”,意思是“不知道会下大雨”,是陈述句而不是问句,因此应当用句号而不是问号。
三是引号和其他标点叠用时,标点放在后半个引号的里边还是外边,应该区分情况而定。如引用的内容是独立使用的,标点放在里边;引用的内容是作为作者话语一部分的,标点放在外边。括号和其他标点叠用时,也是同样处理。
四是省略号之后不必再用句号。因为文字都省去了,标点也就没有必要保留。
汉语拼音是拼写国家通用语言(即普通话)的工具。拼写普通话包括拼写词、词组、句子、段落,甚至篇章。目前,词典的词条、护照上的姓名、书报杂志的名称、外文中的中国地名,以及用汉语拼音拼写的文章、教材和电子邮件等,都是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普通话的实例。汉语拼音是国家通用语言的注音工具。汉字具有表意特征,自身不能准确表音,需要别的工具帮助,汉语拼音是给汉字注音的最好工具,对学习汉语有着重要作用。汉语拼音还有汉字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它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国际标准。同时,汉语拼音还可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作为汉字的辅助和补充手段,如计算机的汉语拼音输入、汉字的音序检索、汉语拼音旗语和汉语拼音灯语等。
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遵循原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联合于1988年7月颁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内容包括分词连写法、成语拼写法、人名地名拼写法、外来词语拼写法、标调法和移行规则等方面。
一是分词连写法。分词连写法是指基本上以词为书写单位,如rén(人)、yuèdú(阅读)、túshūɡuǎn(图书馆)。其中表示整体概念的双音节和三音节结构的词连写,如ɡānɡtiě(钢铁)、 wèndá(问答);四音节以上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名称,按词(或语节)分开写,如huánjìnɡ bǎohù ɡuīhuà(环境保护规划),不能按词(或语节)划分的,全都连写,如yánjiūshēnɡyuàn(研究生院);单音节词重叠,连写,如kànkɑn(看看)、shuōshuo(说说);双音节词重叠,分写,如yánjiū yánjiū(研究研究);重叠并列即AABB式结构,当中加短横,如jiājiā-hùhù(家家户户)。
二是成语拼写法。四言成语可以分为两个双音节来念的,中间加短横,如shuǐdào-qúchénɡ(水到渠成);不能按两段来念的四言(字)成语、熟语等,全部连写,如yīyīdàishuǐ(一衣带水)。
三是人名地名拼写法。汉语人名按姓和名分写,姓和名的开头字母大写,如Méi lánfānɡ(梅兰芳);姓名和职务、称呼等分开写,职务、称呼等开头小写,如wánɡ bùzhǎnɡ(王部长);汉语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分写,每一分写部分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如Běijīnɡ Shì(北京市);专名和通名的附加成分,单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连写,如Jǐnɡshān Hòujiiē(景山后街);自然村镇名称和其他不需区分专名和通名的地名,各音节连写,如Sāntányìnyuè(三潭印月)。
四是外来词语拼写法。非汉语人名、地名本着“名从主人”的原则,按照罗马字母(拉丁字母)原文书写;非罗马字母文字的人名、地名,按照该文字的罗马字母转写法拼写。为了便于阅读,可以在原文后面注上汉字或汉字的拼音,在一定的场合也可以先用或仅用汉字的拼音,如“马克思”,可以拼为Mɑrx,也可以拼为Mǎkèsī;汉语化的音译名词,按汉字译音拼写,如Déɡuó(德国)、Dōnɡnányà(东南亚)。
五是标调法。汉语拼音声调一律标原调,不标变调,如 yī wǎn(一碗)、yī tiān(一天)。但是在语音教学时可以根据需要按变调标写。
六是移行规则。移行要按音节分开,在没有写完的地方加上短横,如ɡuānɡ-mínɡ(光明)不能移作“ɡu-ānɡmínɡ”。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还规定了大写字母的适用场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一句话的第一个字母,诗歌每行开头的字母,姓和名、地名中专名和通名的第一个字母,都应当大写;时令、节日及历史事件的第一个字母(或分写部分第一个字母)要大写;民族名、朝代名、建筑物名、机关单位名、书报名、剧名等的第一个字母(或分写部分第一个字母)要大写,必要时也可以全部用大写字母。此外,招牌、路牌、商标图案、钱币、书刊封面、刊头等使用汉语拼音时往往全部字母大写。
第十四条 商业、邮政、通信、文化、旅游、银行、保险、证券、铁路、交通、民航、医疗、卫生、餐饮、娱乐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公告、告示、通知、票据、单据、病历、处方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规定。
“公共服务行业”目前主要是指商业、邮政、通信、文化、旅游、银行、保险、证券、铁路、交通、民航、医疗、卫生、餐饮、娱乐等行业,这些行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学习、工作密切相关。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省城镇化速度加快,人口流动频繁。而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窗口”,提高公共服务行业服务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水平,有利于提高交际效率和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树立城市形象。因此,特别需要强调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用语用字问题历来为国家所重视,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发后,国家铁道部、交通部、旅游局、商业部、邮政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工商管理总局、教育部等都曾先后联合国家语委发布有关通知,对本行业的用语用字规范化做出了规定。本省的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本行业实际和特点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步骤地提高本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用能力。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国内外在我省,尤其是省会城市南昌市举办的会议、展览、运动会等大型活动日益增多,其用语用字已对全社会的语言文字应用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本法规定本省召开的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都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要求公共服务行业的公告、告示、通知、票据、单据、病历、处方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
第十五条 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公务印章、电子屏幕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各种标识及其印章、宣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调整对象,不是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行为,而是社会使用行为。因此,本条一是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印章和招牌的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印章和招牌用字,面向社会和广大公众,影响到社会用字的整体面貌,也影响到自身的文明形象。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印章和招牌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二是规定公共服务行业标识用字。公共服务行业是社会的“窗口”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这样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共服务行业标识包括名称牌、指示牌、LED电子屏幕、宣传标语等,都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地名用字,以及车站、机场、码头、港口、体育馆、医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地名及公共场所用字的规定。
《实施办法》一是规定了地名用字。地名用字包括地图用字和地名标志用字,包括区、县、乡、镇、街道、村、民用机场、港口、车站、公共广场、开发区、居住区、游览地、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站、铁路站的标识用字。二是规定了公共场所设施的标识或说明用字。公共场所设施标识或说明发挥着重要的告示、指示和服务功能,也是汉字使用的一个重要领域,抓好这个领域的用字,关系到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国际交往,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和应用水平具有积极影响,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公共场所设施包括车站、机场、码头、港口、体育馆、医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这些公共场所的标识或者说明都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本省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和其他在本省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的规定。
一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面向社会和广大公众,直接影响到社会用字的整体面貌,同时也形象到自身的文明形象。因此,其名称包括招牌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二是商品的包装、说明等随着商品流通进入千家万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使用规范汉字对提升产品的社会声誉、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凡是在本省生产并在国内销售,还是在外省乃至在境外生产制作而在本省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都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八条 广告应当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不得使用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
用霓虹灯显示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解读:本条是关于广告用语用字的规定。
广告的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社会影响巨大,因此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从广告的性质看,广告可以分为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从广告的发布地方看,广告可以分为户外广告、店堂广告;从广告的发布形式看,广告可以分为影视广告和纸质广告。不论什么形式的广告,凡是有声的广告都应当使用普通话,凡是文字的广告都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户外的广告,不论是用霓虹灯显示还是用其他材料制作,不论是一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广告牌、名称牌或者标语牌,其形象往往代表一个城市的风貌。《实施办法》针对容易出现霓虹灯显示的企业名称文字缺损和其他材料制作户外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文字破败缺损的现象,做出了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省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使用方言情形的特殊规定。
汉语除民族共同语外,还有方言。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普通话和方言的关系是主体性和多样性的关系。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方言是汉语的地域分支,在特定地区内通行。国家推广普通话是为了充分发挥普通话在社会语言生活中的全局性作用,消除方言隔阂,以利于社会公共交际和事业发展,消除方言隔阂不等于消除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因此,国家机关、新闻媒体、文学艺术、教学研究在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情况下,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方言。《实施办法》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形时可以使用方言。一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使用的,如地方法庭在农村审理诉讼时,由于原告、被告都是当地人,其方言不影响且有利于审理效果。公安部门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在排查或者卧底时需要使用方言。二是经过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这主要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的播音用语。三是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是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这是为了正确认识方言特殊的文化价值和自身的使用价值,探索将方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和利用的有效途径,因此,从法上要求在文化和研究领域对方言给予特别关注。在文化上,加强以方言为载体的地方戏剧、曲艺事业的建设,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关于方言剧种的群众文化活动,建设相关基地,扶持相关群众性社团,如我省的采茶戏剧。在教育上,一方面开展地方乡土文化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可以开设相关的拓展型课程,向学生讲授地方人文习俗和方言知识。另一方面,重视加强方言研究,加大对各高校和有关科研机构方言专业建设的支持和投入,鼓励高校和有关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方言课题的研究。
这样规定,体现了国家语言政策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坚持了语言主体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原则,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总之,在社会公共交际领域应当坚持使用普通话,维护普通话的主体地位。在其他交际场合,则允许使用方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六)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手书招牌和公共场所题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或者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
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情形的特殊规定。
国家推广普通化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具备以下七种情形时,允许继续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是文物古迹。因为,文物古迹作为国家和民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宝贵的精神财富,应当加强保护,尽量保持其原貌真迹。二是姓氏中的异体字。姓氏是标志家族系统称号的字,是历史形成的,具有很强的继承性,因此允许保留使用,但是“姓氏”只指“姓”,而不包括“名”。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规定:“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中,有用作姓氏的,在报刊图书中可以保留原字,不加变更,但只能限于作为姓用。”另外“姓氏中的异体字”是专指“异体字”,而不包括繁体字。三是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书法、篆刻等属于艺术创作范畴,因此允许根据需要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四是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这是指已经存在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为了尊重作者的风格和习惯,允许保留繁体字和异体字。但是新题写的题词和招牌则提倡使用规范汉字,这一是为了维护规范汉字的主体地位,二是题词和招牌的主要功能是向社会昭示,是以使用和便于识别为第一目的,艺术欣赏为第二目的。至于书法作品,如陈列于展览厅、悬挂于私人居室、刊载于书法杂志的条幅、对联等,书写者则可以根据个人习惯、审美情趣选择规范汉字或繁体字、异体字。五是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由于历史演变,许多汉字的音、形、义从古到今已发生很大变化,古汉字能够为我们了解和研究历史文化提供真实史料和可靠依据。因此,在整理出版古籍、进行古汉语教学、研究中国历史文化及编写出版语文工具书时,允许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六是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老字号牌匾是一种历史的遗物,尽管有的不算历史文物,作为尊重历史原迹,允许保留繁体字、异体字。七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除上述六种情况外,如果还有特殊需要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则需要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本办法要求已经使用或者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和公共场所题词,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公众识别。因为,手书招牌和公共场所题词的功能是向社会昭示。要向社会昭示,就必须消除社会交际障碍,是全体公众均能辨识。规范汉字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起到现在,已经六十年。经过六十年的努力,全国95%以上的人口都能辨识和书写规范汉字,认读和书写繁体字、异体字的已不足50%。二是为了坚持汉字简化的方向,维护规范汉字在社会用字中的主体地位。汉字字体、字形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数千年的汉字演化史证明,这种不断变化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简化”,“ 简化”更是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对汉字使用的必然要求。使用了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和公共场所题词,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有利于坚持汉字的简化方向,有利于维护规范汉字在社会用字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体现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法制意识。
本办法规定“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这是因为目前存在少数年青父母给新生孩子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取名的现象,给孩子今后既带来社会交际的不便,也带来书写的不便。由于给孩子取名是父母的自由,因此本办法只是作了提倡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汉语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
(三)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四)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为二级乙等以上;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为一级乙等以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未达到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学校应当组织培训。
解读:本条是关于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岗位人员应当具备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的规定。
江西是个多方言的省份,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为了各地之间经济文化交流上的方便,就要推广普通话。推广普通话不仅要求人们在必要的场合能够自觉讲普通话,而且要求有关人员能够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国家为了加快普通话的普及进程,促进普通话水平的提高,有关部门和行业分别下发文件作了要求,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也制定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因此本办法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这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对于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及相关专业的院校学生,不但要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而且其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原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务员普通话的培训,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通过培训,原则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提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二是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汉语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2000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规定:“普通话合格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教师应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提出了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标准。
三是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早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水平(此要求列入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颁岗位规范,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提出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标准。
四是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为二级乙等以上。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中规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其中解说员、广播员经过培训,普通话水 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铁道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站、车广播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甲等。”
五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为一级乙等以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中规定:“电影、电视剧演员和配音演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一级水平。”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中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话剧演员和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普通话一级水平,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工作,由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颁发。
解读:本条是关于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工作的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依据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口试方式、同时借助计算机辅助测试形式进行,全程录音。凡达到一定等级者,由省普通话测试机构颁发国家承认的、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不是口才的评定,而是对应试人掌握和运用普通话所达到的规范程度的测查和评定,是应试人的汉语标准语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我国现阶段普及普通话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岗位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标志着我国普及普通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将大大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力度,加快速度,使“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落到实处,极大地提高全社会的普通话水平和汉语规范化水平。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的规定,语言文字测试机构分为国家测试机构和地方测试机构。国家测试机构是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为此,我省成立了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作为省一级的语言文字测试机构,其工作职责是:制定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相关规定和措施,规范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对全省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负责做好全省教师、公务员、在校大学生、以及其他行业社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等信息的审核、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各设区市和有关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业务指导工作,对各测试站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目前,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在地方、部门和学校已建立52个测试站,其中11个设区市级测试站,40个高校测试站和1个部门测试站;拥有国家级测试员121人,省级测试1103人。根据《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细则》的规定,各设区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工作职责是:接受设区市语委办的行政管理和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质量检查评估;负责本市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其他部门行业,以及社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协助市语委办抓好测试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高等院校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工作职责是;原则上归口于学校(院)综合部门(处室)领导和管理,负责本校有关师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校测试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工作;配合省测试中心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科研工作,接受省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质量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省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点对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和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实行评估制度的规定。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实行评估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城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二是对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的评估。
一是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早在1998年12月,国家语委在上海召开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观摩研讨会,开始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部署,提出了“逐步实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综合评估”的任务。会后,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1999]1号),提出“三类城市、分三个时间段达标”的总体设想。2000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在《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语用[2000]2号)中要求各地参照制订本地二、三类城市的评估标准,并着手开展对一类城市的自评工作。
2001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在《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规定:整个城市的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做法,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区域城市评估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直辖市的评估工作;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采取审核资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的所在城镇,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评估工作。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由设区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工作。通过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切实实现“两个提高”:一是加强对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依法管理监督的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并逐步达到以下目标:制定并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普通话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行业的工作人员,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社会用字混乱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达到较高的规范水平;汉语拼音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扭转拼写中的不规范现象;建立起有效的中文信息处理的管理制度,做到凡面向社会推广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均经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方面的审查认定。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总体要求为: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认识。要认识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一项基本措施,有利于加强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应用力度,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良好环境产生积极影响,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要通过评估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行,带动和辐射周边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提高。二是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要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评估工作范围、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要以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服务行业为重点,促进这些领域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进而带动、影响全社会。要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三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系统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组织方式和操作方法,积极、稳妥、逐步推动评估工作。四是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考察、评估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基本状况,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形成性评价,着眼于工作发展。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要防止突击迎检和形式主义,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发展。五是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将其作为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从2005年起,我省正式开始了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2005年12月,受教育部、国家语委委托,江西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团对一类城市南昌市进行了评估,在考查评估中,评估团一致认为:南昌市经过不懈努力,语言文字工作成效显著,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已经形成,依法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有效运转,现阶段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达到了“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到目前为止,除一类城市南昌市顺利通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外,二类城市景德镇、鹰潭、萍乡、新余、吉安、九江等六个城市通过了省级评估。同时,三类城市南昌县、安义县、新建县、进贤县、湾里区、浮梁县、乐平市和芦溪县也相继通过了所在设区市语言文字委员会组织的评估验收。
二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评估。学校承担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育普及任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是充分发挥学校在促进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中的基础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新世纪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在2004年,教育部、国家语委下发了《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利于推动学校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有利于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充分发挥教育教学主渠道作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就是要促进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宣传,使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普遍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基本要求是:语言文字应用规范程度高,在纳入学校管理常规、学生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教师基本技能训练和考核中,并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活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高等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有领导分管,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二是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三是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四是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特色、有经验。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坚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大中专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的一级达标率。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方面有高水平研究成果;五是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六是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解读:本条是关于表彰、奖励的条款。
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语言文字工作又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注重教育引导,又要加强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长期以来,在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中,广大语言文字工作者和热心语言文字事业的人士,勤勉耕耘,无私奉献,无论是在发现新情况、探求新规律、解决新问题的研究方面,还是在引导全社会树立语言文字法制意识、规范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或是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方面,都做出了很大成绩。因此,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不仅可以肯定和鼓励他们的工作,而且可以进一步激发他们投身于语言文字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表彰奖励先进,树立典型和榜样,使语言文字工作取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激励、吸引更多的人员共同参与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更好、更快的普及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在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了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七条工作职责,第五条中规定了人民政府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职责。如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用语用字不采取监管措施,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就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由其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分主管部门中分管这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工作人员。这是加强本省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需要,只有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才能保证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语言文字工作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形成。
第二十六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依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测试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普通话水平测试发挥着“以提高带动普及,以普及促进提高”的导向作用,其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否自然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尤其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并日益成为许多部门、行业就业的条件之一。因此,要求测试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站有关制度和规定,严格按标准测试,自觉维护测试的质量和权威,坚决杜绝人情关系,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接受测试的人员。为此,国家教育部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第16号令《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规定“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细则》对测试工作人员作出了严格要求,规定“测试工作由2名测试员共同执行。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佩挂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胸卡,严格遵守本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站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测试的质量和权威。”“测试员应在测试站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测试工作,不能有个人单独实施测试的行为。如经发现,取消其测试员资格。”同时,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将不定期派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对各测试站进行常规性质量检查,参与指导测试业务工作;视导员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校)测试站反映、沟通情况,对测试成绩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在征得当地测试站认可后,有权取消成绩。对责任心不强,或不按标准测试的测试员,有权向当地语委办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可向省语委办提出处理意见。因此本办法规定,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如情节严重,由省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下列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
(三)新闻媒体的用语用字;
(四)汉语文出版物、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
(五)公共场所用语用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用语用字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本条共列举了五种用语用字违法情况责任的追究,一是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由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依法追究。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三是新闻媒体的用语用字,如果是广播、电影、电视媒体的用语用字,则由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报刊媒体的用语用字,则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网络媒体的用语用字,则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四是汉语文出版物的用语用字,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则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五是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室内则由所在的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室外则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究。追究的方式是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以及在本省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和其他在本省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品包装、说明用字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是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及在销售环节中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包括本省生产在国内销售的,省外生产在本省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二是在本省生产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则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追究的方式是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置之不理,不改正的,再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九条 地名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地名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地名用字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主管地名工作的部门由于各地不一。在省里是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和县(市、区),有的是民政主管部门,有的是专设的地名办。不论是那个部门管理,本条将责任追究的权力赋予管理的部门。即对地名用字违法责任的追究,由其地方主管的部门负责。追究的方式是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置之不理,不改正的,再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是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的,到2011年1月1日有一个月的时间,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主要是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为法规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首先将这部法规于2010年12月7日在《江西日报》和大江网上予以了公布,江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也在江西教育网上予以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