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督字〔2006〕6号
关于开展全省幼儿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号)和全省幼儿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督促各地切实解决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决定对全省幼儿教育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1、县(市、区)政府制订本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经常性开展工作。
2、县、乡两级政府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并出台优惠政策,建立多种形式结合的幼教服务网络。
3、制订本地区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定级制度;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和资格审定制度;实行幼儿园分类定级管理和分级收费制度;制定贫困家庭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园优惠政策。
4、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每年定期开展非法幼儿园清理整顿。
5、学前三年和学前一年受教育率,城区分别达80%和90%;农村分别达40%和60%。
6、公办、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园长持《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率达100%;其它幼儿园园长持《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率达80%;教师进修学校定期举办园长培训班。
7、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城区、农村分别为100%和90%;幼儿园保育员及其它工作人员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分别达到100%和90%。
8、幼儿园推广使用普通话,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园内各种场合用字规范符合国家规定。
9、教职工享有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非公办教师依法享有社会、医疗等保障。
10、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生均不少于3平方米,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配备大型玩具2-3件和体育活动设施;室内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11、加大对地区示范幼儿园的建设投入和经费支持;保证对幼儿教育科研、培训、活动经费的投入;上级部门对口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对口幼儿园,无克扣、挪用、挤占、滞留现象;严禁向幼儿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幼儿园乱收费。
12、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成立幼儿园安全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开展日常安全教育。
13、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日常安全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园内外活动安全管理、园舍设施安全管理、群体性传染病防疫安全管理、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幼儿园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噪音,园舍建筑无危房,内部活动室、功能室、服务用房齐全。
二、督导检查程序
县(市、区)按照督导检查内容对本地幼儿教育工作开展自查,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送自查报告(含相关表格)。设区市统一组织对所辖县(市、区)的复查,复查情况(含相关表格)以书面形式于10月31日以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级督导检查在各设区市复查的基础上抽查部分县(市、区)。
三、督导检查时间安排
省级督导检查的时间为2006年11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导检查方法
1、查阅档案资料。主要是政府近年来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花名册、文字、图片资料、批文、文件、帐号、财政预决算报表、工资表、拨款单、对帐单等;
2、收集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3、实地随机抽查幼儿园。每县(市、区)抽查的3所幼儿园,分别为省或市级示范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4、通过与家长、教师、群众个别访谈及明查暗访等方式,了解情况。
五、督导检查结果认定和处理
1、根据抽查县(市、区)幼儿园的各种资料、数据,经综合汇总分析后,计算出该县(市、区)幼儿教育各项指标的达到情况。
2、对县(市、区)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向县(市、区)如实反馈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督导检查情况将向全省通报,并作为全省幼儿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2006年度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
六、督导检查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幼儿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的各项机制、制度和措施,以迎检过程作为推动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将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2、各县(市、区)要以迎接专项督导检查为契机,加大对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薄弱环节的整改力度。要本着“求真务实,迎难而上”的工作态度和“因地制宜,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切实推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3、专项督导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以对幼儿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整改落实,促进发展。要认真按时做好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