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督字[2005]11号
关于开展普通初中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依法引导和规范我省普通初中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保障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和原国家教委《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教督[1997]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今年开始,在全省普通初级中学开始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及时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创设条件,办好每所学校;督促、指导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化、标准化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激励学校比进步、上档次、求发展,争创先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省普通初中督导评估分办学条件督导评估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两个阶段。2005年秋季开始,用2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办学条件督导评估,先农村初中,后城镇初中。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
普通初中办学条件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办学设施与经费、学校领导与师资队伍两个方面;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办学设施与经费、学校领导与师资队伍、学生管理、德育、智育、体育卫生、美育等七个方面。
四、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1、普通初中办学条件督导评估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全省所有初中学校必须参加。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评与认定,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抽查后,在全市范围内公布。
2、普通初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由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办学条件合格的学校参加。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C级学校、B级学校和A级学校分别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评和认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各县(市、区)要加强督导机构建设,充实督导工作人员;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队伍。人员组成以督学为主,专、兼结合。督导评估人员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掌握本方案及相应的督导评估方法和技术。
4、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规范化的学校督导评估程序和工作制度,创设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保证这项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评时,要认真执行工作纪律,严格掌握标准,廉洁自律,轻车简从;要尽量缩短时间、精简人员、减少受评学校不必要的经费开支;要做到工作上从严、生活上从俭,以保证复评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5、从2005年起,各设区市教育督导部门每年11月要向省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本市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情况;省教育督导部门汇总全省情况后每年年底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报告并对各设区市开展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督导评估的结果及运用
普通初中办学条件督导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学校与不合格学校两种,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并通报给当地政府;
普通初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结果分为A级学校(省级优秀学校)、B级学校(市级优秀学校)、C级学校(合格学校)和待定级学校四个等级。结果为A级、B级、C级的学校,由负责复评的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相应等级学校称号,并颁发牌匾。在办学条件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学校和办学水平评估中被评为待定级学校的,限期进行整改。
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列入考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一项内容,作为奖评学校等方面的基本依据,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充分运用督导评估结果,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