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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次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稿源:江西省教育厅文章作者:更新时间: 2007-05-09 04:33: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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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充分发挥他们在中小学教师中的楷模和表率作用,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开展第五次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标准,阳光操作。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对今年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所提出的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要突出一线上课的老师,不能搞照顾迁就。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群众公认的要求,各地要认真开展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标准,做到阳光操作、群众公认,突出一线上课教师。

    二、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方法和评选程序严格按《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见附件1)执行。

    《评选办法》第三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中 “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普通中小学的校长的评选总数不超过10%”其中“普通中小学的校长”含中小学校的书记和副校长。

    各地在评选中要关注农村学校一线教师,对在音体美等学科教学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应予重视。

    三、2007年全省评选特级教师200名,按中小学教师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等额推荐。请各设区市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宁缺勿滥,如被推荐人选在省级评审中没有通过,不再在原设区市递补(具体名额见附件2)。

    四、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名单(见附件3)。

    2、中小学特级教师审批表(见附件4,一式5份)。

    3、推荐特级教师考察表(见附件5,一式15份)

    4、特级教师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共15份)。

    5、光盘一张(含数码彩色半身照片一张、15—30分钟讲课录像、附件3、4、5及先进事迹)。

    五、上述材料请各设区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师范处。联系人:熊东海  电话:0791—6281060传真:0791—6219536  E-mail: shifc@jxedu.gov.cn

 

附件:评选办法、名额分配表、推荐名单、审批表、考察表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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