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境外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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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江西省教育厅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 2008-11-02 10:11: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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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有颁发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教育机构;
    2、高等学校申请境外办学,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境外办学的目的、办学条件、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师资和生源预测、财务运营状况预测等,并说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2)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3)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4)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及性质、课程设置、入学标准、师资与教材、合作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位授予、管理方式、财务安排、争端解决办法、清算办法等。
  (5)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机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生源预测、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务运营状况预测、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办事流程:

       高等学校境外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厅批准。批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教育厅在接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申请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考察并对报告进行论证。报厅领导审批。一般在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附件:高等学校境外办学项目审批流程图

       主要受理处室: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大院内

       咨询电话:0791-621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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