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普通中专、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委会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7]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1、严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操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赣教计字[2007]12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严禁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种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品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看电影。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课,禁止收取补课费。
省教育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赣教基字[2006]34号),意见中对中小学学生补课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对于寒假初、高中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暑假即将进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因完成教学计划的需要,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中小学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在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对于补课收费问题,《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字[2006]6号)中强调“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因此,目前任何学校和教育部门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课,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补课费。
4、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地方教材、图册教材、音像教材时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学生的免费政策。
为减轻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负担,规范免费提供教科书管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专门下发了《江西省2005年“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字[2005]12号)。此办法中规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城市低保户学生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除之以外的其他地方和校本课程等教材所需资金,按照‘谁确定教材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受资助的贫困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当前,省级没有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地方教材。如市、县(区)或学校要使用统一的地方教材,必须免费向受资助贫困生提供,经费由确定使用教材的部门或单位负担,学校不得再向受资助的贫困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
对于受资助贫困生配套使用图册教材和音像教材问题。据部分市、县反映执行情况不统一。为此我们再次强调:此两种配套教材不在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教科书之内,也不属于必备教材。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下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赣教计字[2007]12号)中明确规定:没有条件配套使用图册教材、音像教材的学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有条件配套使用图册教材、音像教材的学校,全年收费不得超过最高限额,按学期据收取。如需统一使用图册教材和音像教材的,必须按照‘谁确定教材谁负责’的原则,对向受资助贫困生提供此部分配套教材的费用由确定使用教材的部门或单位负担,不得向受资助贫困生收取此项费用。
二、加强高中教育阶段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
高中教育阶段要认真落实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强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高中学费标准,促进高中教育稳步发展。高中教育收费应严格按省定标准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逐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学校在按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三、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全面清理不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教计字[2006]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同时,各校要严格对本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全面自查,对不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收费标准。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监字[2006]10号)及原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846号)的有关规定,将经省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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