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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稿源:江西省教育厅文章作者:更新时间: 2007-12-29 12:08: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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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赣财教[2007]2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做好资助新考取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解决其入学的经费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入学,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
              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资助新考取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解决其入学的经费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入学,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江西省政府决定设立“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以下简称政府资助金)。
    第二条  政府资助金面向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下同),由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由各县(市、区)高招办负责具体发放。
    第三条 政府资助金由省、县(市、区)财政8:2比例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一次性5000元。
    第四条 政府资助金基本申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政府资助金具体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六条  江西省籍考生具备基本申请要求并符合上述条件任一条款的,在高考报名时,在校应届、历届高中生凭有关证明向所读高中学校提出申请(申请表附后),纳入校级贫困家庭学生档案;社会考生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县高招办提出申请(申请表附后)。
    第七条  贫困家庭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由考生所在学校按照上述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方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建立校级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并报所在县高招办。县高招办根据各校上报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县级在校贫困家庭学生档案。社会考生由县高招办根据考生的申请条件,进行综合测评后,建立贫困家庭社会考生档案。
    第八条  政府资助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6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8月20日前评审完毕,发放到资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政府资助金评审程序如下:
      1、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主要根据各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的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3月10日前确定并分县(市、区)下达政府资助金预算。在资金分配时,对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学校适当倾斜。
      2、当年高考录取结束后,各县(市、区)高招办根据上级下达的政府资助金预算、历年资金结余,以及纳入贫困家庭学生档案的考生录取情况,分批次将拟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当地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民政、纪检等有关部门评审。
      3、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将评审后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或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7天。确定无异后,向资助学生所在县(市、区)高招办下达资金预算,由所在县高招办将资助金发放到资助学生手中。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获资助学生名单经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4、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在控制指标之内,按家庭贫困程度,确保当年考取大学的最贫困家庭学生受到资助外,如有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考生所在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政府资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凡享受政府资助金的学生,如未在录取高校注册或就学的,应取消其享受政府资助金的资格,资助金由县(市、区)高招办及时追回。
    第十一条  各地可按照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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